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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1-19 05:27:53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TXR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2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12月29日19时15分至19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岸楠(16170021040)、厉宏瑞(16170021001)在向店长**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2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1**3TXR的营业执照。该宾馆为专业电竞宾馆,共有6个电竞房。在**的配合引导下,执法人员来到该宾馆501房间,在征得入住人的同意后执法人员进入该房间进行检查。该房间内共有3台电脑,有2人正在玩“英雄联盟”,其中1人名叫**,身份证号码为1311272007**13。通过向**了解,501房间是入住人**2023年12月29日14时53分通过美团网订购的,入离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30日共1晚,实际支付费用为204.8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录像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宏瑞(16170021001)主办,瞿青山(16170021059)、李岸楠(16170021040)、尚书民(16170021017)协办。

2024年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1月3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的经营者**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4年1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为专业电竞宾馆。2023年12月29日,该宾馆在明知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允许其进入该宾馆501房间消费入住的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本案违法所得:经查,入住人**2023年12月29日通过美团网订购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501房间,实际支付费用204.80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6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现场检查拍摄的录像1份、2023年1月3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1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羊山新区**宾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查明的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且违法所得为204.8元,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肆元捌角(204.80);

3、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