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10:38:13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馆(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K3XN)

经营者:郑**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楼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月2日11时16分至2024年1月2日11时40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信阳**具”微信小程序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

勘验发现:1、在“信阳**具”小程序首页搜索框中搜索“绘本”,搜索结果显示有“硬壳我们的节日中国年货立体儿童绘本2022新年虎年传统节日翻翻书” 销量:68;“传统节日认知欢声笑语中国年儿童3d立体翻翻书我们的新年绘本图画” 销量:6;“不一样的卡梅拉注音版第一季全套书…珍藏版儿童绘本”销量:102等商品链接;2、执法人员依次点击绘本商品链接进入商品详情页,详情页面均有对应绘本的内容图片、价格、出版信息等内容;在“硬壳我们的节日中国年货立体儿童绘本2022新年虎年传统节日翻翻书”和“传统节日认知欢声笑语中国年儿童3d立体翻翻书我们的新年绘本图画”的详情页面中显示“指定会员限购”;在“不一样的卡梅拉注音版第一季全套书……珍藏版儿童绘本”的商品详情页中有“加入购物车”和“立即购买”功能,点击“立即购买”可正常购买;3、“信阳**具”小程序认证主体为信阳市平桥区**店;认证类型为个体户;服务类目为母婴用品;4、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上查询“信阳市平桥区**店”显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U9D,经营者:郑**,电话:130**22,经营场所:平桥区**,关联企业1,疑似关系为“信阳市浉河区**馆”;5、执法人员在“企查查”上查询“信阳市浉河区**馆”显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K3XN,电话:130**22经营者:郑**,成立日期:2021-07-12,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楼。

远程勘验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信阳**具”小程序的经营主体即信阳市平桥区**店的经营者郑**,向其询问其具体经营地址,郑**表示她的**店经营地址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楼。

2024年1月5日10时20分至2024年1月5日11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楼的**生活馆,在向现场负责人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K3XN,名称:信阳市浉河区**馆,经营者:郑**),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货架中发现有《神奇的动物(立体书)》《我们的节日》等出版物共48册,执法人员要求郑**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郑**表示其**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电脑应用后台管理的订单管理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销售《不一样的卡梅拉》1套,实收45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发现的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郑**见证了本次检查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8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锦(16170021053)、张显凤(16170021013)主办,刘金姗(16170021012)、樊守明(16170021051)协办。同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馆(郑**)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月9日,信阳市浉河区**馆(郑**)的经营者郑**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郑**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询问中,郑**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远程勘验证据截图、现场检查照片予以确认,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024年1月15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意见,本案可查明的当事人售出的出版物《不一样的卡梅拉》1套共16册总码洋为160元,未售出48册出版物的经营额(按未售出48册出版物总码洋的60%)为1634.88元,故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共1794.88元即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中显示,销售出版物《不一样的卡梅拉》1套共16册实收45元,故本案可查明的当事人发行出版物实收金额45元即违法所得。本案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对“信阳**具”小程序的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共20张;对“信阳**具”小程序的远程勘验取证屏幕录像(哈希值:FDFA1CB52CB1E9CE073541AE44790511 大小: 128MB)1份;《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4〕4-1号)1份;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馆(郑**)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抽样取证凭证》(附清单)((信)文综抽字〔2024〕4号)1份;2024年1月9日对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郑**提供的“我的订单”、《不一样的卡梅拉》图书信息的照片共5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郑**提供的信阳市浉河区**馆(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30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浉河区**馆(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出版物,其违法经营额为1794.88元,违法所得为45元,无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48册;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45.00)元;罚款叁仟(3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