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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2-29 08:59:11




 

当事人: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4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月12日10时32分至2024年1月12日10时54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在互联网环境下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看”APP应用程序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APP应用程序的“隐私政策”详情页面中显示“关于我们:**看是由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看”APP应用程序主页有“首页、推荐、搜索、我的”4个栏目,功能均能正常使用。“**看”APP中电影/电视剧合计为221部。执法人员随机点击了电视剧“无耻之徒(美版)第四季选集1”、电影“斯巴达克斯:血与沙第一季选集1”、电视剧“一念关山选集1”,均能正常播放。执法人员在“**看”APP应用程序中未发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4。执法人员在“企查查”上查询“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4,备案网站域名:**rd.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12号-1。执法人员在浏览器中输入“www.**rd.cn”后进入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官网展示的有“**看”APP应用程序的下载链接及二维码、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12号-1,未发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主办单位名称: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网站域名:**rd.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12号-1。

经与该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2024年1月18日16时00分至2024年1月18日16时4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张显凤(1617021013)、樊守明(16170021051)、胡锦(16170021053)来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601室的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现场负责人**称,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有一款APP,名称为“**看”,是集短视频和影视为一体的APP,其中的影视类视频资源是从其它网站获取的。现场**使用电脑打开“**看”APP的后台,已无法打开。执法人员要求**出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此次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了此次检查的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19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金姗(16170021012)、樊守明(16170021051)主办,张显凤(16170021013)、胡锦(16170021053)协办。

2024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月22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1月22日,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看”APP应用和其官网“www.**rd.cn”进行了复查,相关服务均已关停。

2024年2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看”APP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对该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已改正。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4〕4-2号的《应用程序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21张;“**看”APP应用程序的远程勘验取证录像1份(哈希值:0E536EC1F002155D6A9646958447FE9A大小:129MB);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4-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事实;

2、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编号为(信)远勘字〔2024〕4-4号的《应用程序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4张;“**看”APP应用程序的远程勘验取证录像1份(哈希值:61D8290F776926CB7A58212C7A52094AA大小: 10.9 MB),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已改正。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15:关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的处罚适用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已经关停其开发的“**看”APP和官网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已经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则其违规情形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8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