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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10:17:13




 

当事人:信阳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月10日15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161700210**)、史**(161700210**)、杨**(161700210**)、益**(161700210**)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的正常营业中的你单位,在向店员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以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和《备案登记证明》(备案号:41150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剧本娱乐活动;食品销售。随后,执法人员在常**的见证下对你单位的剧本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上架的剧本中有名称为《瘆》和《9酒6》2个剧本。经执法人员对该2个剧本线索卡、道具及手册内容进行查看,发现其中剧本《瘆》共有7个人物角色,分别为:“H、S、X、M、Q、R、F”此剧本剧情需要7名角色玩家通过玩通灵游戏进行推进,且该剧本的线索卡中包含有:他拿着渣男的钥匙,开着渣男的车回到渣男家中,用刀子把渣男妻子的肚子刨开,把孩子拿出,把妻子的尸体用水泥封在天花板里、哥哥把神父的尸体装起来到山上处理,却被一个无辜的少女看到,手上已经有着多条人命的哥哥已经疯狂,他用少女的砍柴刀,杀死了少女,把她的头扔进了河里”等具体描述杀人过程及处理尸体的内容;另外,《9酒6》剧本共有6名人物角色,此剧本剧情需要6名玩家在喝酒过程中进行推进,且酒场规则组织者手册第11页分别有:“A口述:我说了算(指定一人喝)。”和“陪酒小姐(别人喝一杯,小姐陪着喝一杯)”以及“翻到最后一张A的幸运儿,需要把公酒杯里的酒全部喝完”等喝酒场景或行为描述的内容,上述两个剧本均未发现以显著位置作出相应提示。执法人员使用手机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月17日之前在这两个剧本的显著位置作出适龄提示。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16日,经本机关批准对你单位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本机关执法人员杨**(161700210**)主办,史**(161700210**)、益**(161700210**)协办。

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的你单位进行复查,经查,你单位已对《9酒6》、《瘆》等其他剧本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提示。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2月5日,你单位委托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询问中,刘**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有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其传播的剧本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8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4年1月10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的你单位在开展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剧本《瘆》和《9酒6》中包含有饮酒、迷信、凶杀暴力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等提示,其行为属于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关于违法所得,经查,2023年6月30日政策过渡期后,你单位在经营中未使用该2个剧本开展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3-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2张,你单位刘**2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复印件1份、《备案登记证明》(备案号:411502**)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单位如实提供,并由你单位委托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你单位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无违法所得,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及时改正,综合其社会影响,你单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般。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