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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03:17:17



 

当事人: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CX11  

法定代表人:**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层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年3月5日22时25分至22时58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宏瑞、尚书民、瞿青山在向经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层的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1CX11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5**48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共有26个包房,每个包房配备有点歌设备,使用的是视易星娱点歌系统。执法人员在该场所K11房间通过点歌系统搜索到歌曲《**一夜》作词、作曲为**,该歌曲能够正常播放,播放画面中含有“One night in** 我留下许多情”等歌词以及**拿着折扇显示“**奇谈”的画面。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服务器进行检查,未查询到上述歌曲的点播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经过

2024年3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宏瑞(16170021001)主办,瞿青山(16170021059)、尚书民(16170021017)协办。

2024年3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3月8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4年3月8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的点歌系统中含有的歌曲《**一夜》作词、作曲为**,该歌曲能够正常播放,播放画面中含有“One night in** 我留下许多情”等歌词以及**拿着折扇显示“**奇谈”的画面,认定为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禁止内容。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本案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对你场所的服务器进行检查时,未查询到上述歌曲的点播和收费记录,且经调查,你场所包间点歌系统曲目不独立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视为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现场检查拍摄的录像1份、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娱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3月20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无违法所得,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