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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02:48:09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酒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E691)

经 营 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9号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月9日22时18分至2024年1月9日22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池源(16170021022)、黄欣(16170021018)、平伟(16170021025)、史建民(161700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9号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E691),《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共有包间5个,每个包间内有点唱设备一套(话筒两个,音箱两台电视一台,点个器一台),使用“云猫磁力”点歌系统,该场所包间分为大、小两种,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每间,检查中,两个包间内有消费者正在唱歌,当晚共收取包间费400元,执法人员通过“订房业绩表”对该场所的包间收费流水记录进行查看,发现在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9日包间收费累计为3100元。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表示还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此次检查活动进行了拍照取证,**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签字。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10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强(16170021052)主办、黄欣(16170021018)协办。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1月23日,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询问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9号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4〕3-9号)、**2024年1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信阳市浉河区**酒吧(**)记账本照片11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违法经营额为3100元即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2月1日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100元,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元整(3100.00)。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