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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03:58:56



 

当事人: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F15)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3室

一、案件来源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3月27日10时35分至2024年3月27日11时21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16170021052)、史*(16170021008)、杨*(16170021047)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的你公司浉河区营业部,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的见证下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浉河区营业部东侧墙面上悬挂有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浉河区营业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A0E),经营范围为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成立、登记日期均为2023年8月2日;在营业部场所内西侧墙面上悬挂有信阳市浉河区**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58),你公司浉河区营业部经营场所门头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4年3月28日10时05分至2024年3月28日10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16170021008)、杨*(16170021047)、杨*(16170021052)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3室的正常营业开放中的你公司,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F15)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EN**38),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询问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是否设立有服务网点,**表示你公司于2023年8月设立有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浉河区营业部,经营场所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负责人为**。执法人员询问**该营业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备案,**表示,因疏忽设立的营业部尚未备案。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4年3月28日,经本机关批准对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执法人员史*(16170021008)主办,杨*(16170021047)、杨*(16170021052)协办。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南的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分别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你公司浉河区营业部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经勘验,未查询到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浉河区营业部相关备案信息。

2024年4月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8日,你公司委托计调**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询问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有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事实。

2024年4月9日,经函询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确认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你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你公司曾因上述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罚,故认定你公司为首次发生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违规行为。

2024年4月10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3室的你公司,于2023年8月2日设立登记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浉河区营业部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营业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3-26号、(信)文综检字〔2024〕3-2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编号为(信)远勘字〔2024〕3-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2张,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对查询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复函》1份,证明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事实清楚;

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F15)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L-HEN**38)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有关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有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于2023年8月2日设立登记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浉河区营业部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营业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首次违反规定,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整。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