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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09:11:23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室

一、案件来源

2024年2月26日18时56分至2024年2月26日19时04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执法人员刘**(161700210**)、张**(161700210**)、樊**(161700210**)、胡*(161700210**)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楼四大队办公室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游戏《阿**园》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

勘验发现:游戏《阿**园》可通过“MC下载站”正常下载,执法人员下载并成功安装游戏《阿**园》,游戏开始页面分别显示有“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实名认证”“健康游戏忠告”等内容,游戏可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企查查上查询到信阳**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室。执法人员在该游戏中未发现标明有批准文号及游戏出版物号。

二、调查经过

2024年3月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161700210**)、胡*(161700210**)主办,刘**(161700210**)樊**(161700210**)协办。

2024年3月5日,我局向信阳**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月6日,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办公室以视频连线方式对该公司受委托人李**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并对本次调查询问进行全过程录像。询问中,李**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远程勘验证据截图予以确认,并承认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证据截图、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5**)寄给李**,由其签字后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4**)予以回传。

2024年3月18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信阳**有限公司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在“MC下载站”上线游戏《阿**园》,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该游戏无内嵌广告以及充值收益等,本案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运营的游戏《阿**园》使用的云服务器和专用设备均为租用,所以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对游戏《阿**园》的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共11张;对游戏《阿**园》的远程勘验取证屏幕录像(哈希值:2BC1860D91F539A589895C033CE14ED9 大小: 51440214 字节)1份;《应用程序勘验笔录》1份;李**2024年3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事实清楚;

2、李**提供的信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游戏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各1份、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光盘1张(内含2024年3月6日的对李**视频连线调查询问的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4、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125**)将执法文书寄给李**的邮件详情以及执法人员与李**本人聊天截图1张;李**于2024年3月18日将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通过顺丰速运予以回传(单号:SF14**)的电子存根一张,证明相关文书为李**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6日,信阳**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有限公司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在“MC下载站”上线游戏《阿**园》,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该游戏无内嵌广告以及充值收益等,本案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予以取缔,要求信阳**有限公司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作出罚款伍仟(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信阳**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