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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09:11:36
当事人一:信阳市浉河区**酒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经营者:***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
当事人二:***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3001**)
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月25日21时43分至2024年1月25日22时04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池*(161700210**)、益**(161700210**)、杨*(161700210**)、史**(161700210**)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进行执法检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等,注册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登记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经检查,场所共设置有包间10个,每个包间内有点唱设备一套(话筒2个,音箱1台,电视 1台或投影仪1台和投影布1块、点歌器1台),使用的点歌系统为“多唱”系统,场所包间分为大、中、小3种类型,收费标准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每间。检查现场,1个包间内有消费者正在唱歌,当晚共收取包间费200.00元,执法人员通过前台“多唱云管家”收银系统对场所的包间收费流水记录进行查看,发现包间收费记录累计为22100.00元。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表示尚未办理,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和前台收银系统收费记录等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4年1月31日,经本机关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本机关执法人员益**(161700210**)主办,史**(161700210**)、杨*(161700210**)协办。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2月6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中,***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有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9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向公众提供歌舞娱乐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信阳市浉河区**酒吧(***)违法所得为22100.00元。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3-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2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的经营场所,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和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送达现场,因***拒绝在《送达回证》((信)文综送字〔2024〕9-1号)“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栏签名,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浉河区车站办事处航空路社区书记陈越的见证下采取留置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9号)。截至2024年4月10日,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和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应当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实际负责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22100.00元,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壹佰(22100.00)元整。
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实际负责人(经营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
2、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户名:信阳市财政局,帐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和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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