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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34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13 11:35:58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WQL50)

投资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6号

一、案件来源

2021年9月16日17时00分至2021年9月16日17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史建民(16170021008)在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6号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WQL50)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165),共有互联网上网计算机80台,现场有互联网上网消费者35人,检查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文网卫士”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安装“文网卫士”设备,但未开启运行“文网卫士”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华为P40手机进行拍照取证6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1年9月18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我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主办、史建民(16170021008)协办。

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9月23日,你单位负责人**受投资人**委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了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2021年9月26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1年9月16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6号的你单位在营业期间未开启运行“文网卫士”经营管理设备,其行为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1〕3-6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9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2、**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WQL50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编号为4115**165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已正常开启并运行“文网卫士”经营管理设备。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3.1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在营业期间未开启运行“文网卫士”经营管理设备,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和申辩

2021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1年10月9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六、处罚内容

综上,鉴于你单位已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