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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35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16 11:25:37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小**********************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
住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大道******小区门面***号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1年9月16日16时50分至2021年9月16日18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厉****(************)在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小**********************法定代表人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大道******小区门面***号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小**********************经营场所的阅览区地面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出版物240册(详见《扣押物品清单》),销售的出版物上摆放有内容为:“**********馆-销售书籍请勿拆封,如有拆封、损坏请按原价购买”的销售书籍广告页,现场陈**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出版物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陈**签字确认。陈**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1年9月1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主办(***********)、厉****(***********)协办。
2021年9月17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9时3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9月18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小**********************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向陈**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陈**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其单位是在没有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与陈述、申辩情况
现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大道******小区门面***号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的阅读区地面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出版物240册(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经调查,********馆是信阳市信阳市羊山新区小**********************开办,是以提供小朋友阅读书籍业务为主,自2021年7月开始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出版物一直摆放在阅读区的地面上销售,未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至今,由于疫情原因,小朋友来阅读的少,销售书籍一本都未销售出去。    
该单位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出版物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其违规行为,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单位违法经营额: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4)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本案240册出版物总码洋经计算为6950.6元,该总码洋的70%为4865.42元。
该单位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书面凭证,且240册出版物未进行交易,无法认定获利金额,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1〕第42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馆销售书籍广告页1页;现场拍摄照片3张;编号为(信)文综扣物字〔2021〕35号的《扣押物品清单》1份;信阳市羊山新区小**********************法定代表人陈**2021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小**********************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小**********************的法定代表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3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裁量标准
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新闻出版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第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该单位违法经营额4865.42元,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40册;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