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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1〕36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5:3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1〕36号

 

当  事 人: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董**)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E1T)       

经营者:董**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号楼

       

一、案件来源

2021年11月5日15时45分至2021年11月5日15时5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立(16170021020)、蔡筱筱(16170021002)、翟树杰(16170021021)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号楼的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董**)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1**2E1T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0131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17号机位有1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8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蔡筱筱(16170021002)主办,陈立(16170021020)、翟树杰(16170021021)协办。

2021年11月9日,我局向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11月9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9日,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负责人董**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董**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经营者董**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董**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董**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董**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查,2021年11月5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号楼的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在其经营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在17号机位上网消费,其行为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3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1〕736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董**2021年11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经营者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董**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1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1〕3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1年11月23日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3.2规定: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平桥区**网咖店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你场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场所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3、责令停业整顿30日(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