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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案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02:55:0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通过信阳市文化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信阳某公司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画面处于离线状态。两名执法人员遂来到信阳某公司所在地,在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时发现该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处于离线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刘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该场所为了逃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有侥幸心理,故意切断了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电源,导致视频监控系统处于离线状态。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2月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该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 号)中,第10部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7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规事实确系信阳某公司所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渠道未查询到该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系首次违反本规定。该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信阳市文广旅局采取“互联网+监管”方式,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即时发现娱乐场所违法行为,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优势,降低了监管成本,节省了行政资源,同时也为行政处罚案件的顺利、高效办理,提供了重要证据支撑。此外,该案办理意在警示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正向引领我市娱乐场所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