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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公司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12:30:47



一、案情简介

接举报,2023 年9月1日16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十三小(湖东)分校院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工地正在施工中,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有被挖掘机挖断的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1根,该光缆为广播电视12芯主干光缆,覆盖五星街两侧广播电视用户约1000户。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李某对现场被损坏的光缆进行了指认,项目工地负责人徐某对现场光缆被挖断的情况予以确认。经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徐某确认得知,这个项目的具体施工单位是信阳市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并对现场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取证。徐某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签字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3年9月1日,信阳市某公司在信阳市十三小湖东校区改扩建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使用挖掘机进行作业时意外挖断了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1根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造成五星街两侧广播电视用户约1000户广播电视信号中断。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工地负责人及时和广电公司对接修复了被挖断的光缆。徐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公司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整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0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广播电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规定,对信阳市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之规定。

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广播电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广发〔2022〕82号)中,《河南省广播电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关于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免予罚款。”配套监管措施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发现损坏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光缆后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修复且在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恢复电视信号传输,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典型意义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办案中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充分调查核实案涉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包容审慎执法,正确适用《河南省广播电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批评教育,协助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大监督检查频率,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服务型执法取得实际成效。同时,及时对企业进行回头监督,遵循“合理行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既消除了违法风险隐患、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通过温情执法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本案采取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彰显了执法温度,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