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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08:34:58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某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信阳市某网吧共有上网服务计算机71台,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场所内有39名消费者正在上网。经执法人员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信阳市某网吧2楼31号机位有一未成年男性消费者正在上网玩游戏,执法人员要求该男子填写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检查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某网吧前台管理主机“计费收银端”系统中登记的上网消费者证件信息进行查看,发现31号计算机上网消费者登记信息为一名成年人,该机位消费者上网时长1小时44分钟,共消费8元。当场,执法人员向信阳市某网吧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上网消费者进行了劝离,并对现场检查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3年10月3日,信阳市某网吧在明知消费者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允许其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信阳市某网吧收取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8.00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信阳市某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8元,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2023年11月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信阳市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捌(8.00)元、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神圣职责。本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继续适用《未保法》办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件。此案的办理及时响应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号召,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将《未保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到文化市场执法领域,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