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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

 发布时间:2023-12-27 09:53:2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10时00分至2023年11月29日10时30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楼四大队将手机屏幕投屏至台式电脑,对“欢乐斗”游戏APP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勘验发现:1.“欢乐斗”游戏需实名注册,登录后可正常进入,也可在线添加游戏好友,与好友组队共同开始游戏,可正常运行;2.在该游戏的“游戏商城”中,玩家可通过观看完整广告后获得相应的游戏中所需要的虚拟物品奖励,用于游戏中的消耗;3.在该游戏的“更多”--“设置”--“服务协议”一栏中标明有“欢乐斗”游戏的服务提供方为信阳某公司等内容;4.在该游戏的“游戏商城”--“支持我们”一栏中显示有“游戏没有版号,故而也没有充值入口,一共就这么几个广告点每天8个神秘商店的商品”等内容,执法人员在该游戏中未发现标明有批准文号及游戏出版物号。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信阳某公司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将“欢乐斗”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收益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当事人运营的“欢乐斗”游戏APP,无会员注册收益、游戏内无充值服务;当事人通过“腾讯优量汇”将广告接入“欢乐斗”APP,玩家通过完整浏览广告获取相应游戏道具,以此获取收益。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收益金额为696.06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的收益金额,即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的收益696.06元。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认定:当事人运营的游戏“欢乐斗”使用的服务器是在网上租用的云服务器,所以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023年12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信阳市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陆元零陆分(696.06元)、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信阳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筑牢网络安全屏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氛围,不仅事关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更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本案的办理,实现了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在网络出版领域的新突破,有力震慑了网络出版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规范我市网络出版市场经营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