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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成都某商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发布时间:2024-03-27 10:15:58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名执法人员在向经理何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成都某商务中心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的办公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主要从事出版物互联网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已经包装好的无损音乐U盘(Car Music DTS5.1环绕无损音乐)344个,执法人员随机打开一个U盘在何某办公电脑上查看,里面包含01抖音流行热歌排行榜【六倍音质】256首歌曲,02清新民谣精选合辑【六倍音质】50首歌曲,03网络热门歌手合辑【六倍音质】166首歌曲等17个文件夹1915首歌曲和121首MV,其中包括周杰伦、刘德华、林俊杰、刘若英、张学友、刀郎等歌手演唱的曲目。执法人员在其办公电脑“店铺信息(E盘)”中查询到和U盘内相同的文件内容。何某表示这些歌曲都是他从网上买来的类似的车载音乐U盘,整理复制到自己买的空U盘里面以后通过淘宝店铺“某图书软件发布上传”在淘宝上进行销售。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某图书软件发布上传”的店铺后台查询到“非梵之音高品质汽车载u盘mp3六倍高音质抖音流行热歌音乐无损优盘”销售成功的17笔订单销售金额为1137.91元,何某无法提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周杰伦、刘德华、林俊杰、刘若英、张学友、刀郎等歌手授权资料。执法人员对销售情况截屏取证,依法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对U盘进行抽样取证,何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成都某商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网上购买400个U盘和含有不同歌曲的车载U盘,然后使用电脑整理复制到其自己购买的U盘里面并通过淘宝店铺“某图书软件发布上传”在淘宝上进行销售,该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损害了公共利益。案发时已经交易成功17单,销售金额为1137.91元。其复制的400个U盘除卖出17个和送给朋友39个以外,剩余的344个U盘被执法人员查获。

违法经营额:执法人员查明的交易成功17单的销售金额1137.91元,即为本案违法经营额。

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查明的交易成功17单的销售金额1137.91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3月1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成都某商务中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7.91元、没收U盘344个、没收电脑1台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成都某商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序号第1项之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37.91元,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著作权公共传播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