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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发布时间:2024-04-30 08:54:38



 

近年来,互联网上许多视听节目资源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构成不正当市场竞争,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这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没有内部审核机制,会在服务中提供血腥、暴力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作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制止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024年1月1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某某”APP应用程序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一某某”APP应用程序主页有“首页、推荐、搜索、我的”4个栏目,功能均能正常使用。“一某某”APP中电影/电视剧合计为221部。执法人员随机点击了电视剧“无耻之徒(美版)第四季选集1”、电影“斯巴达克斯:血与沙第一季选集1”、电视剧“一念关山选集1”,均能正常播放。经查证,一某某是由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但未发现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随后,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确认在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一某某”APP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有害视听节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也是因为被利益诱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亦是为此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合规经营意识,阻断有害视听节目在网络上的传播,进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