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人防大厦。
联系电话:0376-6301188/6301299
传真号码:0376-6301116
通讯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与新十八街交叉口;
邮政编码:464000
电子邮箱:xyswglj@126.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5.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统计资料;
6.重大文化惠民演出、展览、展示情况;
7.资金及财务管理情况;
8.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1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事任免情况;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省文化厅及其工作机构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hgdlyj.xinyang.gov.cn/
2.微信公众号“信阳文旅”等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如下)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八街博客小街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提出申请。受理当面申请时,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0376-6301188)确认。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寄件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羊新七大道与新十八街交叉口人防大厦)。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0376-6301116)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xyswglj@126.com)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二)申请的处理
①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不予公开范围: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③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④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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