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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0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3-30 05:35:00



当事人:余**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号:******************
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号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2年03月12日06时50分至2022年03月12日07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在向车牌号为豫******信阳市-西九华山的旅游大巴现场负责人余**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花会展中心北门口的信阳市-西九华山的旅游团进行执法检查。该车牌号豫******的旅游大巴是50座,车上坐有37名游客。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余**提供旅行社派团单、旅游行程单、游客名单、旅游合同、租车合同等相关资料,余**称此旅游团未经过旅行社组织,余**只提供了其与信阳市********公司(旅游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的租车合同,其他资料均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余**签字确认。余**见证了执法检查全过程。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现查明事实如下:经调查,2022年3月12日06时50分,执法人员在羊山新区百花会展中心北门口检查的车牌号豫******的信阳市-西九华山的旅游团,是由余**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并接待的,并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依旧出团。
当事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该旅游团共接待37名游客,收取旅游者费用共计3330元(90元/人)。
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并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余**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其违规行为,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
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1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余**2022年3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租车协议复印件1份;租车增值税发票1份;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团信息情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2、当事人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余**如实提供,并由余**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0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豫文旅综执〔2021〕4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第1.1项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是三万元以下,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叁拾元整(333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3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