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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5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4-07 05:54:00



当  事 人:王**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     址: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号
一、案件来源
2022年03月13日07时27分至2022年03月13日07时41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陈*(***********)、陈*(***********)来到平桥区世纪广场,在向豫******大巴车驾驶员、旅游团队组织者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来意后,依法对该旅游团队组织的旅游目的地为漯河南街村的一日游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发现该旅游团队共招徕游客45人,执法人员要求王**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派团单、旅游行程单、旅游合同等证照和相关材料,王**表示均无法提供。王**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本人身份证件,微信群“环球旅游特价2群”群员聊天记录和乘车地点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旅游团队进行劝散,并向王**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王**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现场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主办,陈*(***********)协办。
2022年3月17日,我局向王**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3月18日09时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18日,王**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向王**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自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查,2022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平桥区世纪广场执法检查发现的由王**组织的漯河南街村一日游的旅游团队共招徕游客45人,王**通过微信群“环球旅游特价2群”宣传、策划的本次旅游活动。经对王**调查询问,王**承认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上述旅游活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已原地解散,王**尚无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平桥区世纪广场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3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2-1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王**2022年3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事实;
2、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2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4月2日,王**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4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