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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46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21 05:01:00



当事人: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

营业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26日10时00分至2022年7月26日11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陈*(***********),史**(***********)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正常营业开放中的你公司,向业务主管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你公司1楼办公场所的展台上有《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课后演练题本》等装订成册的出版物10册,上述出版物无版权页,未标注出版社名称,封面上标注有“华图教育”、“华图学员专属讲义”等字样,封底标注有“内部讲义,禁止外传”等字样。刘**现场表示:上述资料为你公司开展业务,供你公司学员学习使用而编印的教材资料,其承印方为信阳****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前期印刷的大部分资料已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免费发放,当前仅剩下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10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上述资料抽样取证2册,向你公司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附清单),刘**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29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

2022年8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8月5日,你公司负责人张**委托公司综岗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刘**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你公司《合同书》范本复印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将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抽样取证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课后演练题本》2种2册出版物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2年8月26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155号)。经鉴定,送审的图书样本《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课后演练题本》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022年9月6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你公司向招收的学员附送《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你公司上述行为属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2)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为经营数额;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委印后部分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款,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之批复意见,本案中,可查明的你公司委托信阳****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印刷的266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在制品印刷费2790.0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你公司发送《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未独立收取费用,属附送行为,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3-7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豫新出鉴〔2022〕155号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提供的你公司《合同书》范本复印件1份,陈凤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报价单”复印件各1份(引自信阳****有限公司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案),证明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违法经营额2790.00元,无违法所得,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公司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20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内容

1、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8册(共10册,其中2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8册);2、罚款伍仟(5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2〕46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