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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0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11:38:12




 

当事人:中国****研究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号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4月6日9时48分至2023年4月6日10时11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刘**(***********)、李**(***********)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互联网环境下,使用装有Windows10操作系统的联想台式电脑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远程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河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研究所于2022年7月30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今典中央城希雅舞蹈开展的“河南**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只有考前备案信息,未查询到“河南**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的考后备案信息,随即执法人员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对勘验过程进行截图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3年4月1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单位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刘**、李**协办。

2023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4月20日,你单位委托王**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研究所的授权委托书、中国****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复印件、中国****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

2023年4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2年7月30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今典中央城希雅舞蹈开展的“河南**7.30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活动,考级机构是中国****研究所,承办单位是河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场考级活动只进行了考前备案,没有进行考后备案。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你单位因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于2022年被行政处罚3次,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3〕1-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14张、王**2023年4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事实;

   2、中国****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复印件1份、中国****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研究所的授权委托书1份、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武锟雄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 号)中,第15部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规定:“二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为严重。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规事实确系你单位所为,且你单位因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于2022年被行政处罚3次。你单位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5月4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