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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0:05:38



当事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T267M)         

法 定 代 表 人:龚**

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侧2楼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8月1日16时15分至17时4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辉(16170021011)、李岸楠(16170021040)、厉宏瑞(16170021001)在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楼的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培训点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有学生正在上课,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仓库发现《英语习题上》37册、《英语习题下》182册、《大学语文内部讲义》32册、《管理学习题册》32册、《教育心理学内部讲义》82册,共计5种出版物365册。以上出版物无出版社、无版权页、无定价,**表示这些出版物是免费送给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员学习使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8月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宏瑞(16170021001)主办,刘金姗(16170021012)、李岸楠(16170021040)协办。

2023年8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8月4日,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委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8月7日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现查明,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加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信阳开展专升本招生培训工作。2023年8月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场所发现《英语习题上》37册、《英语习题下》182册、《大学语文内部讲义》32册、《管理学习题册》32册、《教育心理学内部讲义》82册,共计5种出版物365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该5种出版物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配发给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免费送给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可查明的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购买《英语习题下》等5种共计400册出版物的费用192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英语习题上》、《英语习题下》、《大学语文内部讲义》、《管理学习题册》、《教育心理学内部讲义》,以上出版物是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免费送给报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的,不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4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54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英语习题下》等出版物15册、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8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物资入库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羊山新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16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单位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1920元,且无违法所得,你单位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365册;

2、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文综没物字〔2023〕54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