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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2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0:16:20
当事人:信阳**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41P)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号
一、案件来源
2023年8月1日9时35分至2023年8月1日10时0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尚书民(16170021017)焦远航(16170021049)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号的信阳**公司,向现场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网吧正常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41P)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36),该网吧共有计算机109台,有27人正在上网消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未实施“文网卫士”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分别随机对09号机和22号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王**全程见证执法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8月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焦远航(16170021049)主办,闫欣(16170021023)协办。
2023年8月2日,我局向信阳**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信阳**公司于8月3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8月3日,信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王**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王**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信阳**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7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3年8月1日,信阳**公司为逃避监管,场所内上网计算机未安装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文网卫士”),其行为属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之规定。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信)文综检字〔2023〕2-22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5张、王**8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2、信阳**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信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信阳**公司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信阳**公司如实提供,并由信阳**公司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16日,信阳**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1第(四)项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信阳**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3000.00)元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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