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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49号

 发布时间:2023-08-22 05:51:45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F)

法定代表人:段**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3年7月4日10时03分至2023年7月4日10时4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伟(16170021031)、陈静(16170021036)、史建民(16170021008)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你公司,你公司正常营业开放中,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课程顾问**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在你公司1楼大厅的展架上摆放有《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时政热点汇总》23册、《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13册、《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二)》14册,上述出版物无版权页,未标注出版社名称。**告知执法人员,上述出版物为你公司在开展经营中,向招收的学员发放的学习资料,未收取教材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上述3种出版物各抽样取证2册,并向你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附清单),**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3年7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建民(16170021008)主办,张显凤(16170021013)协办。

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7月14日,你公司课程顾问**受法定代表人段**委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和段**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中,**对你公司在开展经营中向招收的学员附送《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二)》等出版物学习资料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承认《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等出版物确系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教育销售单”复印件1份、“信阳**有限公司收费收据”和“招生班次收费表”复印件各1份、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2023年7月20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7月4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二)》等出版物属于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你公司在开展培训活动中进购上述出版物225册,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参训学员附送上述出版物175册。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你公司行为属于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因你公司附送的3种出版物未标注码洋,故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教育销售单”复印件,可查明你公司分别进购《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75册、《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二)》75册、《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时政热点汇总》75册,上述3种出版物每册进价2.00元,合计进货价450.00元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你公司在开展培训活动中向参训学员附送《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等出版物未独立收取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3-32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内部题本衔接(一)》等出版物3种6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信阳**有限公司收费收据”和“招生班次收费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提供的本人和段**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提供的“**教育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违法经营额。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450.00元,无违法所得,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49号),告知你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50册;2、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3〕49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