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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0:05:34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食品店(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58)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

一、案件来源

2023年7月25日06时10分至2023年7月25日07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161700210**)、张**(161700210**)、史**(161700210**)、益**(161700210**)来到你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的信阳市浉河区**食品店门前,发现在你门店门前马路边停靠有车牌号分别为豫SA1**和豫SA3**的旅游大巴车2辆,你正在现场组织游客上车。经执法人员了解,该旅游团为你以本店会员消费积分抵扣旅游团费或会员介绍熟人的方式招徕102名游客,每人报名参团费用368元。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旅游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你作为游客代表与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有《境内旅游合同》(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HA2**GQ),旅游活动行程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红旗渠·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现场,你对旅游活动有关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了简要说明,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旅游车辆包车牌”、《租车协议》、《派团单》及电子版《境内旅游合同》等资料,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参团旅游游客名单复印件1份。随后,你到店内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58),《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零售。在店内墙面上,执法人员发现有“7月28号西安3天纯玩¥599元、7月28号南京苏州杭州上海4天纯玩¥698元、7月27号青岛日照纯玩4日游¥799元”等宣传、招徕信息。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你表示自己未办理相关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出示的有关资料等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7月25日10时55分至2023年7月25日11时41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161700210**)、史**(161700210**)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鑫鑫广场**的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红旗渠·黄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旅游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场,张*表示:“红旗渠·黄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活动共有游客102人,由你信阳市浉河区**食品店进行招徕,并每人收取368元或不等旅游团费。你通过微信向张*转旅游团款5000.00元、以现金向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旅游团款20000.00元。执法人员要求张*提供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务协议相关材料,张*表示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你签订相关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按照每名游客向你支付10.00元报酬。现场,张*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红旗渠·黄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旅游活动《境内旅游合同》(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HA2**GQ)打印件1份(14页)、《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传真确认件》复印件1份、“游客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3页)、《派团单》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现金缴款“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张*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确认并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3年7月3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161700210**)、张**(161700210**)主办,益**(161700210**)、平*(161700210**)协办。

2023年8月8日,我局向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8月9日,张*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张*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中,张*对“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红旗渠·黄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旅游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证实你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门店会员消费积分抵扣旅游团费或会员介绍熟人的方式招徕102名游客,每人收取368元或不等旅游团费,然后与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得报酬1020.00元。同时,张*对有关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年8月10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8月21日,你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信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询问中,你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并承认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获得报酬1020.00元的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7月25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的你信阳市浉河区**食品店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店内发布旅游宣传信息,以门店会员消费积分抵扣旅游团费或会员介绍熟人的方式招徕102名游客,每人收取368元或不等旅游团费,然后与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开展旅游活动,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照每名游客10.00元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共计1020.00元。你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获得报酬10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故违法所得为1020.00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3〕3-383号)1份、执法人员在你信阳市浉河区**食品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8张、你提供的参团旅游游客名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3〕3-384号)1份、执法人员在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张*提供的《境内旅游合同》(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HA2**GQ)打印件1份(14页)、张*提供的《派团单》复印件1份、张*提供的“游客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3页)、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张*提供的现金缴款“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张*提供的《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传真确认件》复印件1份、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2、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所得1020.00元,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9号),告知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13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2、罚款壹万壹仟(11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