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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8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10:44:22




当事人:信阳**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法定代表人:常**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

一、案件来源

2023年06月19日17时52分至2023年06月19日18时01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本机关执法人员史**(1617**),益**(1617**)在位于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南的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使用华为P40手机并通过傲软投屏软件将手机投屏到装有Windows7操作系统,设备型号为“启天M428-A106”的联想台式电脑,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的你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内注册的网上书店“**专营店”进行了网络巡查勘验。执法人员在“**专营店”店铺相关信息界面显示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经初步研判,执法人员通过点击“**专营店”店铺内《爆款文案》图书购买链接并支付21.39元后下单购买2册《爆款文案》图书,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快递收到购买的2册《爆款文案》图书。

二、调查经过

2023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由执法人员益**(1617**)主办,史**(1617**)、张**(1617**)协办。

2023年7月3日,本机关提请北京**公司对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拼多多”平台网上书店(“**专营店”)购买的《爆款文案》1种出版物样本进行认定说明。2023年7月19日,北京**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出版物鉴定函》,认定《爆款文案》出版物样本系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出版物。

2023年8月8日16时14分至2023年8月8日17时15分,执法人员史**(1617**)、张**(1617**)、益**(1617**)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的你公司,在向现场负责人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场所内的书架上有1册《爆款文案》图书,在常**见证下,执法人员将该册《爆款文案》图书与网购的2册《爆款文案》图书进行了比对,经比对,图书版次、印次、ISBN码、定价等信息完全一致。随后,常**使用手机登陆到“拼多多”平台内的网上书店(“**专营店”),执法人员对店铺内上架的《爆款文案》图书销售记录、2022年5月至现场检查之日期间《爆款文案》图书进货记录、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购买《爆款文案》图书订单等记录、《爆款文案》图书库存情况及“**专营店”店铺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专营店”《爆款文案》图书累计销量显示为5683,库存为1册,2022年5月至现场检查之日累计进购《爆款文案》图书8批共计80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有关电子记录等进行了截屏保存。

2023年9月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委托主管常**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常**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常**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中,常**对你公司通过网上书店“**专营店”发行《爆款文案》图书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爆款文案》图书进货发票及记录截图,同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9月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北京**公司授权北京**公司发行《爆款文案》图书的许可文件。截至2023年9月7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2023年9月7日,常**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第2次调查询问,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提供了《爆款文案》图书供货单位北京**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23年9月7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23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的你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内注册的网上书店(“**专营店”)进行网络巡查勘验并购买的《爆款文案》图书,经北京**公司认定系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你公司通过其网上书店(“**专营店”)发行上述出版物79册,且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发行《爆款文案》图书的许可文件等材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该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关于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之意见,本案中,你公司已售出的79册《爆款文案》图书总码洋经计算为3318.00元,库存的1册《爆款文案》图书经营额为8.80元,故违法经营额为3326.80元。

关于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你公司发行79册《爆款文案》图书取得款项844.51元,故违法所得为844.51元。

关于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因你公司未发生制作侵权复制品行为,故无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 信)远勘字〔2023〕3-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9张、《爆款文案》图书2册、订单交易成功及快递发货详情截图1张、快递送达详情截图1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3-37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出版物鉴定函》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电子证据截图12张、常**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常**提供的“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2张、“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2张和“订单详情”记录截图4张,证明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2、常**提供的北京**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

3、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关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爆款文案》出版物79册,违法经营额3326.80元,其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主动下架侵权图书销售链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8号),告知你公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20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肆元伍角壹分(844.51);3没收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1册;4、罚款叁仟元(3000.00)。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3〕58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