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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60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10:46:33




 

当事人:李**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3001**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接举报,2023年8月28日15时45分至2023年8月28日16时2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161700210**)、李** (161700210**)、厉**(161700210**)在向店长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的信阳市百**分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5**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预包装视频、散装食品、果品、蔬菜、肉、禽、蛋、粮油、熟食等。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二楼发现有在售出版物《查理九世》、《怪物大师》、《荒野求生》、《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共计239册,执法人员要求郑**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郑**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郑**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8月3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刘**和李**协办。

2023年9月4日,我局向信阳市百**分店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4日,信阳市百**分店的负责人姜**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姜**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3年9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6日,你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你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你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的信阳市百**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二楼发现有在售出版物《查理九世》、《怪物大师》、《荒野求生》、《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共计239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查明,你租赁信阳市百**分店10平方米的场地,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现场未发现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查明的239册出版物经计算总码洋为4145.6元,该总码洋的60%为2487.36元。

本案违法所得:根据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你两年以来没有发生图书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你无专用的设备和工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4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60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姜**9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租赁合同》1份、姜**提供的《2021.8.28至2023.8.28超市图书实时销售统计表》1份、你9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60号),告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9月20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的239册出版物总码洋为4145.6元,该总码洋的60%为2487.36元,你无违法所得且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39册;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