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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56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0:43:49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9**05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UW41)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新门面房

一、案件来源

2023年8月9日16时06分至2023年8月9日16时18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池源(16170021022)、杨伊帆(16170021047)、杨强(1617002105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门面房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悬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9**057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502200095),该场所共有78台机器,检查时共有7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内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该场所21号机的上网人员身份证与开机身份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理张斌见证此次执法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8月1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强(16170021052)主办,杨伊帆(16170021047)协办。

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网吧(**)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8月21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8月21日,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经营者**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门面房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在消费者开机上网时未核对1名消费者身份信息,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信)文综检字〔2023〕4-19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6张、**8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5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14日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2规定: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在上网消费者开机上网时未核对1名消费者身份信息,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3000.00)元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